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4〕8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各研究室导师培养的研究生、外聘课题组成员或流动岗人员、其他外聘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部门人员或课题组成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课题组)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站长审批;站党总支书记、副站长出差由站长审批;站长出差由站党总支书记审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各部门(课题组)应严格控制本部门(课题组)的差旅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院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正副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深圳、宁波、青岛、厦门、大连)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参照附件1)内据实报销。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实际住宿费超过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的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理。
院士参照部级住宿费标准执行;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司局级住宿费标准执行;副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参照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进行野外考察或到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等地出差,发生住宿费但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提供住宿费收款证明,由出差人进行说明并按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按不超过出差地住宿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参照附件2)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工作人员到湛江市区(赤坎区、开发区、麻章区、坡头区)办理公事,当天往返超过六小时的给予15元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相关票据或证明。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长时间出差到野外台站、试验基地驻村驻点等,蹲点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期间全程使用单位车辆、租用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若出发城市和目的地城市中有一个城市是由单位派车、租用车辆,按标准减半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未使用单位车辆也不能取得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进行说明并按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可按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长时间(15日以上)出差到野外台站、试验基地驻村驻点等,蹲点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挂职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伙食或交纳会议费用(注明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会议收取注册费,但食宿自理的,会议及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培训)期间个人不再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如果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但费用自理的,学习(培训)期间及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根据工作安排履行公务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组织派出异地挂职或锻炼、支援工作等期间,按照热科院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在热科院“湛江三所”内挂职、实(见)习、锻炼的,不享受以上补助。
第七章 职工探亲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坐海轮江轮的,一律报四等舱位船费。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由职工自理。
2.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出租车),可凭据报销。
3.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地铁和轮渡费,按实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小汽车的开支,应由职工个人自理。
4.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计算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照0.3元/公里或两地火车、汽车硬座价格计算,未婚职工探亲路费凭票报销,已婚职工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报销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的,需提供经单位领导同意的职工探亲假审批单,并由人事部门扣减相应探亲期间绩效工资。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超半个月)。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由综合办负责审核单位有无派车)、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机票验真单等凭证,并由本人在所有的单据后面签字确认,单张发票超过2000元的,必须有分管领导签字,超过授权权限的,由站长签字确认,并办理验真手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应同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执行考察调研等任务,应提供单位公函(包括内容、行程、人员);其他临时性出差经各部门(课题)负责人同意,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购买的年度交通意外保险费不予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出差无住宿费发票或不发生住宿费支出的,由个人作出说明并按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城市间市内交通费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报销,在湛江市区域内实际同他人拼车租用的士出行的,可按选乘交通工具的大巴等级标准报销。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没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除单独出差外,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由同行人员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邀请专家做学术(专题)报告及讲座等发生的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可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但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如实申报出差天数,以及出差目的地的住宿、市内交通和伙食安排等情况,严禁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课题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课题组)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不如实申报出差天数、市内交通和住宿安排情况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日印发的《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老虎机游戏最全的网站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湛江站行〔2016〕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