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入和收益分配的管理,依法生财、理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条 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四条 收入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收入类别
第五条 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第七条 事业收入,是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科研收入,是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包括单位承担国有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等,同时也包括单位承担地方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的各类科研任务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是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提供各类技术转让、许可、检测、咨询、培训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委托的技术服务取得的非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
(三)学术活动收入,是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是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是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以上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八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九条 经营收入,是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除以上自主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确认
第十一条 收入确认时间:
(一)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二)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以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服务、发出产品或根据合同规定,收到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定为收入。
(三)对于纵、横向科研项目,在收到科研经费时计入合同预收款,每年年末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按实际支出数确认为收入。
第四章 收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该合理合法。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办,严禁截留、挪用、坐支和公款私存。除医务室医疗费和租、住户水电费由医务室或水电管理员及零星房屋租金由财务办协助成果转化办统一收缴外,其他收入均采用转账方式,存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未经批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代办收款业务,严禁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对单笔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指导费、试制产品收入等开发性收入,需签订合同,确保收入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 加强票据管理,除内部水电收费及出差人员进行野外考察或到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等地出差无法取得正式发票外,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款项时,须向付款方开具收款收据或发票。
第十六条 明确区分各项收入来源,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资金,是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预算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非财政补助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横向项目除外)2年内由单位统筹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或作为该项目成果“孵化”的配套资金,具体由站务会确定其用途,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相关的管理办法使用。
第二十条 事业结余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后,剩余部分作为基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收支结转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结余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