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决算管理和监督职能,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机构
第三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预算草案的制定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单位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确定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审议预算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提出预、决算调整意见;协调预算管理中的问题;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核;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议和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调整的依据;审议预、决算考核和奖惩方案等。委员会成员由站领导、各部门(课题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站务会负责部门预、决算上报方案的审批,以及对重要项目预算以及预算调整的合理性进行审批。
第五条 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分管业务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检查督导,对执行进度偏慢的约谈责任人。
第六条 财务办作为预算牵头组织部门,具体负责预算汇总编制、执行、控制、调整、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结合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工作任务,部署各部门的预算编报工作;对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核,结合单位财力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建议数草案,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形成预算方案,提交站务会审批;对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条 综合办、科研办、条件办和成果转化办是本部门预算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做好本部门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法律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进行。
(二)真实性原则。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单位履职需要为依据,对人员、资产、经费需求等认真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三)完整性原则。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按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和财务收支预算两个层次进行编制。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收支情况。
(四)科学性原则。预算收入的预测和安排预算支出的方向要科学,与单位的发展规划相适应,有利于促进单位健康稳定发展。
(五)稳妥性原则。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六)重点性原则。预算编制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
(七)透明性原则。预算要体现公开、透明原则。
(八)绩效性原则。预算应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预算内容
第九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离退休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条 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要对当年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以前年度结转结余经费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应优先保障单位正常履职经费开支需要,保证办公、科研、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运转。
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础设施改造、大型修缮、其他项目等。
项目预算编制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夯实项目库建设,实行三年滚动预算,并对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编制程序,具体编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上”预算:财务办根据农业部、热科院预算编制要求发布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各部门(课题组)编制下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及三年滚动项目规划,财务办汇总编制预算草案,经预算委员会审核,报站务会批准后,按程序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一下”预算:热科院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预算:财务办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在征求各部门建议基础上,对“一上”预算草案进行细化和调整,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方案和各部门预算控制数,经预算委员会审核,报站务会批准后,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四)“二下”预算:根据批复的预算,分解部门预算指标,层层责任落实。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各部门(课题组)应按照批复的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预算。严格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开支范围,不得相互串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课题组)应加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在坚持财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力求均衡使用经费,避免出现年底“突击花钱”现象,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资金,避免违规开支,确保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财务办按照预算安排和制度规定审核经费支出,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月向分管领导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为了缴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中办发〔2016〕50号有关文件精神,对财政拨款安排的公用经费支出,在保证单位正常履职的前提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除劳务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之外的其他经费预算指标经站务会决议可进行适当调整;项目支出结合项目任务实际情况,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在预算总额内可相互调剂使用,其调减部分可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科目,由课题组提出调整方案,上述调剂和调整方案经科研办、财务办审核后,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经站长办公会或站务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决算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原则,编制部门决算草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站务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做好年终清理工作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拨款数;
(二)检查各类会计事项处理情况,核实收支数额;
(三)清理往来款项;
(四)检查各项税金计算及缴纳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五)做好年终对账工作,清查货币和各项资产实际结存数;
(六)其他年终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做好年终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完成对账、结账的工作,核实资产,务必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决算报表的编制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他人提供虚假的决算信息。
第二十条 单位应按编报要求编写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应准确、清晰,基本内容如下:
(一)单位基本概况。包括单位的工作职能、范围。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包括对收入完成情况和支出执行情况的分析,要与年度预算和上年实绩进行对比,具体分析收入的增减变动原因,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同时,要分析支出的动态变化情况,特别是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分析。对未完成项目和变动较大数据要有合理说明。
(三)对单位的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自评,针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内容外,单位应将决算收支,“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向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优先消化基本支出结转资金,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项核定、单项考核、结余统筹”的管理原则,对于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支出或作为该项目成果“孵化”的配套资金,具体由站务会确定其用途。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上缴。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存量资金,防止形成资金沉淀。
第九章 预、决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的安全及使用效果负责,财务办对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五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预算执行考评,并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及院监察审计室的监督检查,执行财政、审计部门及院监察审计室提出的检查意见,并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